增值税在全面营改增后,地方留存比例为为50%。
营改增之前,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为25%,一般为省10%、地10%、县5%。增值税地方留存指地方政府在增值税收入中可保留的部分。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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